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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儿基会”)  合同管理,保障儿基会合法权益,从源头规避风险,预防合同纠纷,促 进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儿基会磋商、订立、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保管合同文件资料以及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中国儿基会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含协议) ,与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合同除外。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 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合同管理主要由合同承办部门、合规部和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负责合同项目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 其职能范围内承办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 等事宜,具体包括:

  (一)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根据合同模板拟定、修改合同 文本,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按照合同审核流程提交审核;

(四)合同的履行,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交接工作;

(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合规部交存正式合同文件。

 第七条   合规部负责合同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 拟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特殊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参与合同审核流程,对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公益性进行审查,并向合同承办部门反馈意见;

(五)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履约完成情况抽查;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

(七)合同的整理、录入、归档,并装订成卷;

(八)提供法律咨询,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 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了解掌握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并向领导班子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受理合同相关的投诉事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合同用章、合同档案管理及合同查阅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按合同审 核流程提交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合规部应对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具 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二)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三)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五)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儿童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是否

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公益性、公信力的要求。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 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名称、住所;

(二)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和收款方账户信息;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合同有效期及订立日期。

第十四条 合同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中国儿基会由秘书长签字,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纸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时,应验证对方相关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署,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两方合同原则上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三方合同一式三份,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要求公证或者合同当事人需要公证的合同, 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监督合同的全面 履行,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合同约定事项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向财务部申请款项时, 应提交正式合同文本复印件。对存在下列情形的, 不予拨付款项: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规发票凭证的;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主体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将损失 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若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规部征询法律意见,并将相关意见向领导班子汇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书面材料,须经领导班子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经诉讼或仲裁的合同争议解决后,应将发生争议的原 因、承担的责任以及日后防范的具体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存入档案;影响重大的,须在中国儿基会内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 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合规部, 以便做出相应对策和及时处理: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 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第二十五条  不得先开展合作, 后签订合同。如合同承办人由此给 中国儿基会造成风险或损失,将追究合同承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 实质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本制度进行 合同合法性审查。

因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具备解除条件的,需报请领导班子批准后,按合同签订流程签署解除协议。

第二十七条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含合作方尚签署的),如需作废,应将合同原件全部交合规部,由合规部统一交由办公室处理,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七章   合同用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一律加盖中国儿基会公章。

第三十条   办公室审查合同请示件并确认委托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由中国儿基会先行签字盖章。如确有特殊情况需 合作方先行签字盖章,须经合规部审查无误后,将合同定稿送达合作方。

第八章   合同归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同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逐份进行分类、编号、 登记,并装订成卷。

第三十三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原件交合规部进行年度存档,包括:

(一)合同审批请示件;

(二)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含附件)原件;

(三)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因人事变动或部门调整,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合同承 办人发生变化的,合同承办部门应重新指定合同承办人,原合同承办人 应在办理完相关文件和档案移交手续,并经合规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 可离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合同档案及台账借阅手续。

第九章   合同模板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使用中国儿基会合同模板,若合同对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或中国儿基会无相关合同模板,经合规部审 核后,可使用其他合同文本。

合同承办部门使用合同模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模板中的条 款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模板由合规部负责起草和修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纪检和合规部对合同签订及履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或中国儿基会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儿基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儿 童少年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1. 合同签署流程图

2.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3. 协议模板目录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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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 合同模板仅为参考文本,承办部门使用模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 及需求做适当修改,但不得删除合同必要条款(必要条款参见《合同管 理制度》第十三条)。

2. 若同一项目需与不同执行方签署多份合同(10份以上) ,且单份 合同金额较低的,可经秘书长书面授权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

3. 签署《捐赠协议》前,须先向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根据捐方的捐赠意向及对捐方的尽职调查结果填写《捐赠审核表》。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上传中国儿基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审核时,须同时上传《捐赠意向书》及《捐赠审核表》扫描件)。

4. 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前,须按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采购管 理办法(试行) 》选择采购方式,完成采购流程后,按预算流转单流程提交预算审核。

5. 项目执行有明确方案和预算的,须先根据预算流转单完成预算审 核流程,再按《项目执行协议》模板签署合同;同一执行方拟在两年内 多次执行内容相同的项目,为减少协议签订流程,可签订《项目执行协议(无固定金额)》。

6. 有固定金额的《项目执行协议》提交中国儿基会综合管理信息平 台审核流程时,需同时上传预算流转单、项目方案及预算、采购流程相关材料等附件。

7. 为杜绝执行方先行垫资开展项目,原则上不得补签合同,若确有 特殊情况须补签合同,承办人须填写《补签协议申请书》及《补签协议 承诺书》,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按合同签署流程补签(上传中国儿 

基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审核时,须同时上传《补签协议申请书》及《补签协议承诺书》扫描件)。

8. 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知识产权原则上约定为中国儿基会所

有;若合作方要求享有知识产权,经评估可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9. 争议解决方式原则上约定为“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不可并用) ,若合作方要求约定 其他仲裁委或管辖法院,承办人向合规部征求意见后可做修改(若合作方选择北京市其他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可直接修改)。

10. 原则上合同由儿基会先行签署,若需要合同对方当事人先行签署的,承办人须将合同定稿经合规部确认后,存为PDF格式发送给合同对方当事人。

11. 对于过往合作过的合作方,再次签署协议时无需另附资质证明 (资质证明有变更的除外)。

12. 协议签署以签字并加盖公章为生效要件,若对方当事人无法签   字,  请将协议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条款修改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因特殊情况采用签字扫描的协议   可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13. 《捐赠协议》中关于“捐赠款项不予退还”的条款不得修改(依 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 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 ;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 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4. 除已单独签署过《儿童权益保护约定书》的长期合作方外,协 议模板中的《儿童权益保护约定书》、“儿童权益保护条款”及其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则上不得删除。

15. 协议模板中关于“舆情风险防范”的条款原则上不得删除。

16. 已在中国儿基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审核通过但实际未签署,或经秘书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作废的协议,由承办人填写“未签署协议情况说明表”,并由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附件 3

协议模板目录

1. 现金捐赠协议模板

2. 物资捐赠协议模板

3. 项目执行协议模板

4. 项目执行协议模板(无固定金额)

5.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模板

6. 合作协议模板

7. 制作委托协议模板(视频、广告、宣传册、书籍等)

8. 采购合同模板

9. 委托服务协议模板(会议服务等)

10. 审计业务委托协议模板

11. 项目评估委托协议模板

12. 补充协议模板

13. 解除协议模板(捐赠协议)

14. 解除协议模板(执行协议)

15. 解除协议模板(专项基金)

16. 解除协议模板(合作协议)

17. 附捐协议模板

18. 公益大使合作协议模板

19. 志愿者协议模板

20. 聘用合同书模板

工具 1. 补签协议承诺书

工具 2. 补签协议申请书

工具 3. 儿基会资质证明(签署协议用)

工具 4. 捐赠使用方案

工具 5. 项目管理办法

工具 6. 捐赠函(现金)

工具 7. 捐赠函(物资)

工具 8. 儿童权益保护约定书

工具 9. 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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