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 管理制度 > 项目管理类 > “春蕾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春蕾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春蕾计划”项目管理, 维护“春蕾计划”良好的社会品牌形象, 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规,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及《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春蕾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春蕾计划”( 含以“春蕾”名义设立的项目 ) 是指通过社 会捐赠及公众筹款方式募集资金、专门服务女童的公益项目, 针对女童教育、女童安全、女童健康等提供公益服务, 包括“春蕾助学”“春蕾陪伴”“护蕾行动”“大龄女童职业教育培训”等。

第三条   为便于表述,“春蕾计划”服务对象确定的“女童”, 泛指学龄前女童及小学、中学、大学阶段的女学生。

第四条  “春蕾计划”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坚持以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

( 二 ) 坚持依法依规 , 尊重捐赠者意愿。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三 ) 坚持为女童服务初衷,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受助对象。维护女童权益 , 保护女童隐私及安全 , 增进女童福祉。

( 四 )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发展 , 不断丰富拓展其项目内涵。 

 

第二章   品牌管理

第五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享有“春蕾计划”品牌专用权。在商 标期满前 , 应及时对商标进行续展注册。

第六条   基于共同的价值与使命、认同《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且拟使用“春蕾计划”品牌的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应通过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统一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书面申请“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未设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的省 (区、市) 妇联 , 由省级妇联统一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书面申请“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对社会组织原则上不予以“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对确有必要使用“春蕾计划”品牌的社会组织 ,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 , 随项目执行协议作相应约定。

第七条  “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申请材料应包含品牌使用期限、 资金筹集方式、项目实施地区、组织实施单位、受益对象、预计受益人数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权使用“春蕾计划”品牌开展公益活动的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春蕾计划”品牌 , 不得变更资金用途、扩大使用范围。 严禁使用“春蕾计划”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   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权使用“春蕾计划”品牌开展公益活动的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 福利会 ), 在接受社会捐赠时 , 应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民政部《慈善组 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被授权的省级妇联及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法定代表人 , 为该授权地域内“春蕾计划”品牌保护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使用或使用“春蕾计划”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机构和个人 ,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有权提出警告或撤销授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 做好立项前基线调查, 论证项目实施的意义, 明确项目预期目标、受益对象和人数、实施进度、资金预算等, 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

第十三条  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和实效性, 按规定程序立项审批。

(一)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新设项目的立项 , 应履行逐级报批程序 , 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在分管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 , 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 各级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已经立项、独立实施 的“春蕾计划”项目 , 由省级妇联或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统一 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报送审批。

(三)各级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春蕾计划”新设项目的立项 , 应遵循本办法规定 , 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 , 由省级妇联或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统一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报送审批。

第四章   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 需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 备案表》, 备案内容应符合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填写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经发起部门负责 人审核、合规部门负责人复核后, 由分管秘书长审批。如公开募捐活动 发起部门与项目责任部门不一致, 备案表经发起部门审核后还需经项目责任部门审核, 再报分管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至少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10日, 由公开募捐活动发起部门指定信息专员负责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并做备案记录。 

 

 

第十六条  如发现已发布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内容有误, 按备案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经备案批准后的公开募捐活动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内容。确需变更时, 应说明充分理由, 并填写《公开募捐活动备案补正表》, 严格按照备案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包括独立实施和委托实施两种方式。独立实施 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各级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直接面 向受益人所在学校或受益人执行的项目 , 包括根据捐赠人意愿指定受益 地区的项目、公众筹款项目等。委托实施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省级妇联、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委托相关单位执行的项目。

第十九条  除捐赠人特别要求及公众筹款项目外,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项目原则上通过省级妇联或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项目委托省级妇联、 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执行时 , 应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 明确项目用途、实施程序、资金拨付时间、结项报告内容及违约处理办法等。省级妇联、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委托相关单位执行项目时 , 应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依据项目执行协议及实施方案执行项目, 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按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将资助款拨付至受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选择妇联系统之外的项目执行方时 , 按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各级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可参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总及反馈 , 提供包括项目 结项报告、财务决算表、支撑材料等资料。

( 一 ) 各级妇联独立实施的“春蕾计划”项目 , 应于每年年底前将项 目实施情况逐级报送至省级妇联或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由省级妇联或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统一汇总后 , 将项目主要情况报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 二 ) 各级妇联受委托实施的“春蕾计划”项目 , 应按项目执行协议 约定的时限 , 由省级妇联或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统一汇总后报 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内部抽查和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监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或省级妇联、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分别组织抽查, 并建立抽查登记台账。

项目单项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时, 除做好审计外, 应委托第三方 机构随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实时监测评估。项目单项资金在200万元及以 上时 , 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众筹项目单项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时 , 每年度应按不低于20%的项目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捐赠人数据库 , 健全捐赠人反馈机制。反馈形式 可采用书面报告、成果交流、项目回访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料台账, 项目协议、实施方案、资助对象 信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总结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春蕾计划”项目资金应单独建立财务科目, 独立核 算项目资金 ,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 不得挪用、挤占以及延迟拨付资助款。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预决算管理 , 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节约高效。

( 一 ) 细化预算科目, 分解项目明细, 杜绝概算和虚假预算,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成本。

( 二 ) 项目预算包括 : 受助对象数量、劳务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及标准, 物资采购明细, 税费等。凡涉及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 三 ) 项目预算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的流程逐级审批。

( 四 )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确需变更预算, 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调整。

( 五 ) 项目预算资金应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分批拨付, 申请下一期项目资金前, 应提供不低于上一期款项85%以上资金使用的支撑材料。

( 六 )  结项前, 应进行项目决算。项目决算支撑资料包括 : 受助人名单、资金签收表、劳务费签收单、付款发票、协议、银行付款单、项目验收情况、结项报告等。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确保公开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明确信息公开程序。

( 一 )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 由项目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分别填报本部门《慈善项目募捐信息明细表》《公开募捐活动实施情况表》, 经过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检查确认、财务及合规部门复核、指定部门汇总、分管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字审批后, 由指定部门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 

 

当发起部门与项目责任部门不一致时 , 由发起部门直接责任人填报 《慈善项目募捐信息明细表》《公开募捐活动实施情况表》, 经本部门负责人检查确认 , 汇总到项目责任部门后 , 继续完成上述信息公开流程。

(二)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在公众筹款平台发布的信息 , 由项目责任 部门直接责任人根据公众筹款平台要求 , 分别填报本部门《慈善项目募 捐信息明细表》《公开募捐活动实施情况表》, 经过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检查确认、财务及合规部门复核、分管秘书长签字审批后 , 由项目责任部门在众筹平台发布。众筹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与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省级妇联、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及基层妇联的项目信息 发布 , 参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上述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对“春蕾计划”项目名称使用、 管理与监督、项目品牌维护、社会宣传与推介等事项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妇联、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 (福利会) 对本省 ( 区、 市 ) 范围内实施的“春蕾计划”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 , 对项目实施 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共同负责品牌维护、社会宣传与项目推介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地妇联对提供受助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本地项目成效、正面典型的社会宣传与推介任务等。

第三十四条   妇联组织可推荐工作能力强、公众认可度高、社会信誉度好的社会组织作为项目具体执行方。妇联对于所推荐的社会组织承 担连带责任, 履行监督责任。委托执行“春蕾计划”项目的社会组织对 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出台的“春蕾计划”项目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