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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蕾计划”品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春蕾计划”品牌授权管理,维护“春蕾计划”的公信力和公益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春蕾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春蕾计划”及“春蕾计划”图形标识商标专用权统称“春蕾计划”品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春蕾计划”品牌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春蕾计划”品牌专用权。

第三条  “春蕾计划”品牌使用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宗旨原则,推动女童教育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授权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授权,被授权方仅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权。

第五条  基于共同的价值与使命、认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春蕾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且拟使用“春蕾计划”品牌的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应通过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 统一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书面申请“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未设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的省(区、市)妇联,由省级妇联统一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书面申请“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对社会组织原则上不予以“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对确有必要使用“春蕾计划”品牌的社会组织,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 随项目执行协议作相应约定。

第六条  “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授权申请材料应包含申请单位、资金筹集方式、使用地区、项目类别、受益对象、预计受益人数、品牌使用期限、组织实施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  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权使用“春蕾计划”品牌开展公益活动的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春蕾计划”品牌,不得变更资金用途、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春蕾计划”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享有“春蕾计划”品牌专用权,主要职责:

(一)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应保护“春蕾计划”品牌权属的完整性,维护品牌的公益性和公信力,禁止用“春蕾计划”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将“春蕾计划”品牌进行转让、抵押或赠与等处分。在商标期满前,应及时对商标进行续展注册。

(二)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制定“春蕾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被授权方正确使用“春蕾计划”品牌。

第九条  被授权方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共同负责“春蕾计划”品牌维护。严格保证“春蕾计划”品牌的公益性和纯洁性,禁止使用“春蕾计划”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二)被授权方可使用“春蕾计划”品牌开展筹款动员、资助服务、社会宣传与项目推介等工作。

(三)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授权使用“春蕾计划”品牌开展公益活动的妇联、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在接受社会捐赠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被授权的省级妇联及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 法定代表人,为该授权地域内“春蕾计划”品牌保护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被授权的省级妇联及省级妇女儿童基金会(福利会)须对在本省范围内使用“春蕾计划”品牌的相关情况进行监测,对于发生的“春蕾计划”品牌侵权案件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报备;对于重大的“春蕾计划”品牌侵权案件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及时上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被授权方应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提交“春蕾计划”品牌使用情况报告,并定期对“春蕾计划”品牌授权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春蕾计划”品牌授权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授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被授权方“春蕾计划”品牌授权需提前终止的,应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说明终止原因,并附项目运行期间品牌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使用、被授权方超越授权范围或使用“春蕾计划”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机构和个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有权提出警告或撤销授权,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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