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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儿童快乐家园”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快乐家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在服务国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儿童快乐家园”是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以贫困地区的留 守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其免费开放的课外学习、娱乐、活动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儿童快乐家园”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组织实施,省级妇联负责执行落地。也可邀请专业能力强的社会组织执行本项目。

第四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三)负责组织项目物资的采购,督促供货商向项目实施地及时、准确地运送各类物资;

        (四)指导、监督项目的全过程执行情况,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五) 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总结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第五条   执行项目的省级妇联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报送本省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  负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儿童快乐家园”执行管理 办法;

(三)负责组织项目执行,及时督导掌握项目执行情况,督促项目  地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物资、开展各类活动和提供相应服务。组织项目  地人员参与培训,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本省项目执行情况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六条   省级妇联根据当地留守儿童的需求情况,确定“儿童快乐 家园”具体项目地区,组织项目地区登录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综合管理 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级妇联及时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 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第八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后,符合资 助条件的,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儿童快乐家园”物资供货商签订 采购协议,供货商按照采购协议要求将物资运送至各项目实施地。

第九条 县级妇联负责做好项目的宣传、监督和指导。项目地区根 据配置清单接收物资,清点无误后提供捐赠物资接收函,盖章后上报中 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如有问题,应立即向省级妇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反馈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妇联和项目实施地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 料和总结报告,包括: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效果、覆盖儿童数量和参 与活动情况、“儿童快乐家园”内部整体照片、活动照片、“儿童快乐 家园”挂牌社区照片、当地媒体宣传材料等。

第十一条  省级妇联和项目实施地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项目实施档案,定期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检查,按要求将项目工作总结上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第十二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建立完整的项目信息档案,做好项目的信息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整体公益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准确做好项目信息梳理工作,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募捐情 况和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始终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配置完成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确保“儿童快乐家园”向儿童正常开放使用,不得以客观理由关闭或封存其设施设备。对于未按要求正常使用或提供虚假情况的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或以其它非正当方式侵占“儿童快乐家园”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有发现,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将以适当方式通报项目执行地上级部门,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儿童快乐家园”项目主动接受第三方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执行本项目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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