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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纪委、全国妇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结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 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二章 党支部的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全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重大会议精神、党的先进理论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全国妇联重大会议精神以及与儿童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律、政策文件和业务技能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条  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认真开好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层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支部委员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严肃财务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十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部门、各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监督机制,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支部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基金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十四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妇联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十六条  自觉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严守纪律,令行禁止,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七条  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带头落实勤俭节约、严禁浪费的作风,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为群众作出表率,大力营造崇尚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克己奉公、廉洁工作,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做违反原则或规定的事。

第十九条  不得出入高档会所,不得出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第二十条  在开展筹资、项目执行及其它工作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不得收取合作伙伴和执行单位回扣、中介费、好处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土特产等,不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物。

第二十一条  不得借出差、开会等名义公款旅游。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离开工作地区,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工作结束,及时返回。 

第二十二条  与合作伙伴在基金会洽谈业务时,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宴请,可在机关食堂用餐。如因工作原因确实需在外用餐,应按用餐标准每餐每人不超过100元,用餐后,发票后注明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员,经审核后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规定,禁止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不准用公车旅游、娱乐、渡假和办私事等。 

第二十四条  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应当群众知道的事情都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于众,形成制度,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随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增强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和公仆意识。

第二十五条  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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