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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 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要宣传党的主张、党的性质、党的最终目标、党的 指导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党的基本知识,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普遍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 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培训 及有关活动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 问题,帮助予以解决。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须严格按照全国妇联机关党委的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全国妇联机关党委预审,审查合格后,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六条  经全国妇联机关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 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 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进行民主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 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 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 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 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审批。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同 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全国妇联机关党委汇报。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全国妇联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 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 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全国妇联机关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 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 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接到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 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 察材料,交全国妇联机关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每年向全国妇联机关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 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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